我们是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7月由于公司裁员方案出台被公司强制买断工龄补偿后(补偿金平均每人15万元),因公司需要,又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在原公司上班,职工岗位及薪酬不变,该合同2021年12月到期。在2022年8月17日,原公司将我们换到了公司授意成立的晶众达劳务公司(26人)和晶城劳务公司(30人)签订了三年的劳务合同,我们的工作环境,岗位及薪酬未变,现劳务合同到期,公司要求我们归还2018年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后恢复原公司身份,并才能与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对吗?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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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47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9-06 17:58:4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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