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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7月由于公司裁员方案出台被公司强制买断工龄补偿后(补偿金平均每人15万元),因公司需要,又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在原公司上班,职工岗位及薪酬不变,该合同2021年12月到期。在2022年8月17日,原公司将我们换到了公司授意成立的晶众达劳务公司(26人)和晶城劳务公司(30人)签订了三年的劳务合同,我们的工作环境,岗位及薪酬未变,现劳务合同到期,公司要求我们归还2018年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后恢复原公司身份,并才能与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对吗?求帮助!

劳动争议贵州省-贵阳市2025-09-06 00:23:0813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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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554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公司要求归还补偿金不合理也不合法。2018年裁员补偿合法,之后又签合同,换劳务公司签合同工作内容未变。依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是对过去工作的补偿,公司不能要求归还。解决方案是和公司协商,表明法律依据拒绝归还;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要求按规定续签合同或支付相应补偿。
    回复于 2025-09-06 00:27:5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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