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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我司是一家英国企业,亚太总部在香港,也是上海的母公司,上海市深圳的母公司。 情况:现在深圳二十几位员工的p-file由香港人力资源部管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数据保护管理方面有问题吗?

其他上海市2025-09-01 09:59:4915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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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占静律师
    月帮助270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母公司可以对子公司的数据进行管理,若不当使用或者泄露,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
    回复于 2025-09-01 10:05:13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056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在数据保护管理上可能有问题。中国内地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有严格规定。香港有自己的数据保护法规,两地法规存在差异。将深圳员工p - file放香港管理,可能面临合规风险。解决方案是评估两地法规差异,制定统一合规的数据保护政策,确保数据收集、存储、使用等环节符合内地法律要求,必要时可在内地设立数据存储设施来管理员工数据。
    回复于 2025-09-01 10:06:17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385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如果你们是独立运行的话,建议还是分开
    回复于 2025-09-01 10:08:44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75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可能存在数据保护管理问题。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深圳员工个人信息由香港人力资源部管理,可能构成个人信息跨境提供,需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完成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签订标准合同,同时应保障员工相关权利,并履行告知等义务。此外,还需遵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相关规定。
    回复于 2025-09-01 10:43:12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60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9-01 10:51:2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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