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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解约补偿金''N+1''计算基数的问题:2023年底做完的项目,项目提成公司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和工资一起支付,2025年6月付完。公司8月份要求解约,以项目是一二年前的项目为由,补偿金未计算这部分项目提成。请问一下,这部分项目提成是否应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

其他广东省-深圳市2025-08-21 15:00:0318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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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027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这个要看提成的应支付时间,虽然项目是之前的,但如果应发时间是现在,可以主张计算进去
    回复于 2025-08-21 15:12:48 咨询他
  • 薛晓波律师
    月帮助61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
    回复于 2025-08-21 15:37:10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05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部分项目提成应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提成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理应纳入计算。
    回复于 2025-08-21 16:45:38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966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项目提成也属于工资待遇,应该计算
    回复于 2025-08-21 18:55:5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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