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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月底开始在苏州的两家青旅干活,是接之前一个前员工的手干的,干了四个多月。每天就是打扫客房、洗布草、收拾公共区域还有接待客人这些活,从中午忙到晚上十点甚至更晚,一天得干10个小时以上,四个多月没歇过一天。有次我想早两个小时下班,老板还问我“有啥重要事”。 平时老板都通过微信给我派活,比如让我去哪个店打扫,哪个房间要收拾,布草怎么弄,有客人投诉让我去处理,工资都是他微信转我,3月给了800,4月1200,5月到6月底是每周结1600。7月的时候,他突然说让之前那个前员工来接我的活,我就走了。 请问我这种情况仲裁可行吗

劳动争议江苏省-苏州市2025-08-14 22:01:0415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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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3693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仲裁可行。你和老板虽没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老板突然换人让你离职,且工作时长超法定标准、未安排休息,工资发放也可能低于当地标准。你可收集派活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去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老板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
    回复于 2025-08-14 22:05:5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252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仲裁是可行的。你与青旅老板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老板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安排超长工作时间且无休息,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可收集派工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向苏州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回复于 2025-08-15 09:44:04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223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8-15 10:13:0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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