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一个个人住宅合同,前面写着: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天然气)、有线和电话、物业及其他相关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按规定向甲方或有关部门交纳啊,当时没有注意补充条例,签完看到在补充条例写着电0.99/度,水7.2/吨, 属于民水民电第三阶梯收费,应该属于违规收取,能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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