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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7.3号入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干了17个工作日,当时入职时说的是3000有责底薪,离职的时候给我结算的工资是1340元,但是后来又告诉我一项绩效未完成要扣除360元,但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200来说,我应该不止这些。和公司协商,公司选择的是用2200÷30(每月天数)×17的方式,我觉得这种不合理,想详细咨询一下最低工资该怎么算,并且公司以每天只工作六小时为由,将小时折算,扣除了4天工作日,请问这样合理吗

劳动争议山东省-济南市2025-08-13 19:01:0917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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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163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建议您准备好劳动仲裁申请书、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截图、证据材料,直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
    回复于 2025-08-13 19:05:40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22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首先,最低工资计算应按2200除以每月计薪天数21.75来算日工资,公司用除以30天算不合理。其次,公司以每天工作六小时折算扣除4天工作日也不合理,只要正常提供劳动就应计薪。你可与公司再次协商,要求按正确方式计算工资;协商不成,可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于 2025-08-13 19:06:18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879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若你属于全日制用工且已提供正常劳动,公司按 2200÷30×17 计算工资不合理,
    回复于 2025-08-13 21:26:51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3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8-14 11:42:0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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