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成都三二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岗位人事,工作地点成都,公司目前想把我外派到重庆净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主体变了,法人变了,工作地址变了,重庆办公地址是库房,但是岗位还是人事, 3、成都公司因为想让重庆公司的人员遵守员工手册,排我先去重庆半个月,但是未出派遣函件,说让我去重庆租房子住,高铁费住宿费公司出,还补贴100元一天。但是我是成都人,家在双流,有小孩3岁半,去重庆太远了,而且还不让我回成都休假,在重庆休假! 4、我的劳动合同是这样签订的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经常甚至长驻其他城市;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 我是否可以拒绝呢?理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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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律师月帮助577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约定单位可以随意安排工作地点,这种约定通常是无效的。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约定单位可以随意安排工作地点,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在工作地点变更方面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对工作地点的选择权和协商权,因此该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劳动合同中关于单位随意安排工作地点的约定,往往属于格式条款,符合上述无效情形。回复于 2025-08-05 13:54:0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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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5-08-05 13:54:11
司法实践案例 某外包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3民终227号案件中,某外包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因工作需要在多个经营地调整李某某,该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且公司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故该条款对李某某无约束力。 某物业公司济宁分公司、泰安分公司与秦某某劳动争议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8民终7480号案件中,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山东省及山东区域公司管辖项目所在地,公司可因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上述范围内调整,但该约定过于宽泛,法院认为济宁公司对秦某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变更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王某与某置业公司劳动争议案:王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等关联方所在地”,并约定王某要完全服从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关于工作地点的调动安排。但法院认为该约定排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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