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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新余金碧地产开具保证金收条, 交款人签字:王品 收款事由是富临花园19栋1单元602室定金1000元整,备注:已谈妥房屋价格232000元整,(贰拾叁万贰仟元整),此定价不退,签合同则转为定金。 收款人:金碧地产 但我转账备注为:购买富林花园19栋一单元602室的订金。 交款人签字是中介签字的;收据未开公章;当时未查个人征信;现在我不想买房了。 我认为定金合同无效,未查询个人征信情况下,中介所开具定金收据,非真实意思表达,应以转账备注为个人真实意思。 这种情况,定金合同有效吗?定金能要回来吗?

合同纠纷江西省-新余市2025-08-02 10:30:47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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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348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您转账的时候是否有备注为定金?
    回复于 2025-08-02 10:40:33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60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
    回复于 2025-08-02 10:52:0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75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定金合同通常是有效的,定金一般不能要回来。虽收据未盖公章,但已实际交付定金,且收条明确写明是定金,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中介代签若有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也有效。转账备注 “订金” 不影响收条对定金性质的认定,未查征信一般也不影响合同效力,若你不想买房,属于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根据定金罚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回复于 2025-08-02 12:47:36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056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定金合同大概率有效。虽转账备注“订金”,但收条明确是“定金”,应以收条为准。未查征信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中介代签若有授权也有效,收据未盖章不影响合同效力。想要回定金较难,但可与对方协商,说明自身困难争取退还部分,若对方存在违约或隐瞒重要信息情况,可通过诉讼要回。
    回复于 2025-08-02 23:39:4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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