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去年底上海成立一家4文化传媒公司,我有一些在美国版权协会登记的歌曲著作权,想把大陆及亚洲地区的版权代理转给本人上海公司,并保留美国地区的自己处理,若大陆地区有著作权侵权等行为,以上海公司名义处理,这样的授权在大陆地区是可以进行吗?另外如果持有台胞证以及国外护照,公司未来会有法务团队,还需要请外部律师进行诉讼或是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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