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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餐饮店的员工,当时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对方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只是把我们写的所有的都收上去了,现在14号想要离职,公司说只能按照80块钱一天来给我结算,因为我这个月没有干满一个月,工资结构是1400块钱的底薪+930块钱的社保,400 饭补,我认为80块钱一天不合理,应该按照我实际的出勤数×日薪来计算,再加上公司不合规购买社保,我应该如何拿回属于我的工资

劳动争议湖南省-邵阳市2025-06-14 13:05:3018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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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879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若劳动合同无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通常未生效,但你实际提供劳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权益受保护。工资应按实际出勤数乘以日薪计算,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等,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工资并补缴社保。 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
    回复于 2025-06-14 13:06:52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22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首先,虽合同对方未签字盖章,但已实际用工,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按80元一天结算不合理,应按实际出勤×日薪算。社保不合规购买也违法。你可先与公司协商,要求按正常薪资结算并补缴社保。协商不成,可收集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权益。
    回复于 2025-06-14 13:10:47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3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回复于 2025-06-15 11:11:4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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