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07185),合同约定原告以1640元/月的价格向被告承租: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嘉年华8-1-3302.b房屋,租期2025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8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约定支付了6--7月份的租金共1640元,另付租房押金1804元,服务费75元,共计3519元。但是,双方合同约定于6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该房实际超出合同期限6天且并未向原告交付该房 2.根据合同第第7条合同解除第4条约定超出三天未交付该房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按照第8条违约责任第二小条被告应按照月租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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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在某店消费,钱到了某个人的口袋里,嗯,就是这两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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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儿子在该培训机构报名舞蹈课程,以两年一签的形式共计缴费25980元,购买1000节课时,目前剩余未消费课时744节。 该机构存在不实宣传、刻意隐瞒规则、诱导高额消费:事后我方申请退还剩余课时费用时,商家恶意改口,歪曲事实谎称是包年制、课时仅作点名使用、剩余课时为赠送不予退费,并以收据上“概不退款”霸王条款强硬拒退,前后说辞矛盾、严重欺骗消费者。 该机构行为已涉嫌多项违法: 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服务与退费规则,误导诱导消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设置“概不退款”不公平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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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我18岁在网上找一家教育机构,签了一个学业贷款合同可是对方只给了我一个视频软件却收了我12960元的贷款,这个害我欠款12960,然后我的学业还是没有提升,找对方公司退费,对方态度强硬不给退。那时候我还生病,没有经济来源他现在还要起诉我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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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找到一份骑手工作,区域负责人,他用我的信用分租在拍小租借了一辆电动车和电池使用。我试用了一下电动车后,觉得不合适就当场离职。区域负责人也答应会给我取消合同。中间电池租介方说电池。归还不规则。,我又再次去了,就好了,好了之后就跟区域负责人沟通了一下,说后续不需要我,中间就没有电话催促。直到昨天。短信。还是要求我分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