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07185),合同约定原告以1640元/月的价格向被告承租: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嘉年华8-1-3302.b房屋,租期2025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8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约定支付了6--7月份的租金共1640元,另付租房押金1804元,服务费75元,共计3519元。但是,双方合同约定于6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该房实际超出合同期限6天且并未向原告交付该房 2.根据合同第第7条合同解除第4条约定超出三天未交付该房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按照第8条违约责任第二小条被告应按照月租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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