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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环境不好 场地关闭 服务承揽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合作 合理吗

劳动争议浙江省-宁波市2025-06-10 17:52:5918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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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348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这个要看签署的合同具体是怎么约定的
    回复于 2025-06-10 17:59:36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385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具体要看合同约定没有到期的可能就不合法
    回复于 2025-06-10 19:00:2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75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仅因大环境不好场地关闭,提前三天通知解除服务承揽合作,一般不太合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这样做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大环境变化构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可依法解除,不过也应及时通知对方。
    回复于 2025-06-10 19:12:13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056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得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没约定提前解约情形,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合作可能不合理,属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若有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法定情形,且能证明大环境不好致场地关闭构成该情形,提前三天通知有一定合理性。解决方案是先看合同条款,若对方违约,可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起诉维权。
    回复于 2025-06-10 20:54:04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60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回复于 2025-06-11 10:32:1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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