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在与教师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退出了普惠园行列。现已经工作了4个月。在今年6月份,国家政策要求,无幼师证的教师无法上岗,幼儿园以此为由降低薪资,调整岗位。是否合理? 合同中描述: 1、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持证上岗者,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不能调低乙方的基本工资。是否作数, 2、未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获取相关对应证件(如:园长证,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有权无条件对员工进行调岗,工资待遇由甲方决定。
劳动争议浙江省-杭州市2025-06-04 20:45:29188*****115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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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211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6-05 11:02:49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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