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行政纠纷>咨询详情

2011年9月19日,为修建公厕家裡老人跟村上签订了《用地协议》,约定了:现需建盖公厕一个占地0.12亩,树四十棵。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补给乙方公田0.3亩、人民币1500元”。公厕建成后村小组仅向我支付了1500元补树款,协议约定的0.3亩公田至今未补偿到位。2024年12月24日,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0115民初4841号民事裁定书,晋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被起诉人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六街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因公共利益占用起诉人承包地,双方协商后由村民小组另行分配给起诉人其他土地而引发的纠纷,但双方关于具体补偿土地的面积、位置、性质、方式等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行政纠纷云南省-昆明市2025-05-24 19:11:33136*****464

分享

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088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这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你们可先与村民小组友好协商,明确补偿土地的具体事宜,像面积、位置等。若协商不成,可向镇政府等反映,请求其介入调解。还可收集协议等相关证据,考虑再次起诉。不过再次起诉时要充分论证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或证明村民小组的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以争取法院支持诉求。
    回复于 2025-05-24 19:15:09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9204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晋宁区人民法院认定该纠纷中补偿土地的具体问题属村民自治范畴,你可先与村小组协商明确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镇政府反映请求调解,也可收集证据考虑再次起诉,论证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或证明权益被侵害。
    回复于 2025-05-24 21:24:14 咨询他

相似问题解答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829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行政纠纷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