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号发生的追尾事故。我追尾对方。我全责。因我方车辆无保险,自费修的车。对方车辆现已维修好。对方主张要车辆折旧费,理由车辆出了事故会贬值。对方车辆为东风日产逍客,车价在13万,购买时间2023年底。给对方的修车费用4927元,协商无果,对方要提起上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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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冲律师月帮助0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单纯因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折旧费),除非满足以下条件:车辆为待售新车或极短期内购买(如1年内);事故造成结构性损伤(如大梁、发动机等核心部件受损);有权威评估报告证明贬值与事故直接相关。对方车辆为2023年底购买的逍客(事故时约5个月车龄),维修费4927元,若仅为轻微剐蹭或非结构性损伤(如保险杠、外观件维修),法院可能认为维修已恢复原状,难以支持折旧费。若对方主张折旧费,需自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贬值评估报告》,并证明贬值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回复于 2025-05-20 15:17:45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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