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两年期,但是因为本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月跟租户说明不续租并让其找房,第一年合同到期十天之内搬出,对方拒绝,并要求我赔偿其自己购买的电器和一个月房租。 对方在第一年租房时分两次付清房租,第二次房租按照合同约定于2024年9月30日付清,实际支付日期延后20天,并且在居住期间拒交供暖费电费等金额超过一个月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达这个金额可以收回房屋。 请问我收回房屋违法吗?如果对方拒绝搬走并且不交还钥匙请问以什么方式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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