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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四月份去到苏州一家名叫江苏时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里做快递分拣员一个月,长期夜班,有很多不合适的条条框框,进厂交押金700元,不满3个月不退,不交社保,必须做到半年及以上才有350一天,中途离职只有100多一点,这种条约违法吗

劳动争议江苏省-苏州市2025-05-16 23:51:3615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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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2659
    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
    没有购买社保,可以去社保局投诉举报,申请补缴社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并且收取押金也是不合法的。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5-16 23:52:33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1717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上述约定大部分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5-05-16 23:52:55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905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条约违法。首先,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违法,《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其次,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也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另外,中途离职大幅降低工资也不合理。你可先和公司协商,要求退还押金、补缴社保、按合理标准支付工资。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回复于 2025-05-16 23:54:14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05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所有条款全部都是违法的,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回复于 2025-05-17 06:57:02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9944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种条约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押金,且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同时限制劳动者工资、以工作时长限制工资发放等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是无效的。
    回复于 2025-05-17 08:47:46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74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均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回复于 2025-05-17 09:59:2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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