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我入职郑州某建筑公司,在2019年3月1日应公司要求在施工项目上交个人风险抵押金3万元;在2022年7月21日应公司要求在施工项目上交个人风险抵押金2万元,共计收取本人风险抵押金5万元。我在2023年3月25日离职,在2024年7月25日,公司退还本人风险抵押金2万元,到目前公司尚欠本人风险抵押金3万元未退还。在离职时为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让签署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里边内容有“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未了解的债权债务。”郑州市仲裁委不予受理,我想请问该如何要回剩余的3万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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