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周六在深圳南山区地下车库蹭了别人的车,报了交警和保险,我方全责,但是现在对方说让我赔偿他的维修期间的交通费,我表示愿意赔偿对方上下班通勤的公共交通费用,但是对方现在说车是他老板的,要求我们承担这几天的打车费用,他们要去珠海,惠州等多地出差,预计要260/天,请问这个费用合理吗?我有必要承担对方所说的出差的租车费用吗?是否可以交给保险全权负责?目前保险说不承担我们的间接损失!如果对方投诉我们,胜率大吗?是否对我们征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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