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肖先生驾驶机动车广安市广安区往前锋区方向行驶,9点左右,车行至华蓥市港前大道与禄市海棠博览园900米大道交叉路口处,遇当事人龚女士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秦某,邓某对向行驶。龚某驾车左转弯肖某采取措施避让,两车相挂后,肖某的车前部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乘两人相撞,造成除了肖某以外的其他人受伤,,三车受损,我方为龚某,现在交警大队下来的事故认定书认为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对半。如果要打官司,让我方减少责任,把握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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