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青岛**有限公司(甲)(法定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和 青岛***有限公司(乙) (法定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经友好协商,双方知情且同意 乙 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 (最终以工商核准为准)。双方就该名称使用过程中因字号相近引起的不必要误会给予相互谅解,公司运营中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均由各自承担。特此达成谅解。 我们是谅解书的甲公司,请问这个谅解书有法律效力吗?对我们甲方有什么不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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