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劳动调岗。公司于3月17日突然口头通知我岗位调整,新岗位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性质上与我当前岗位变动较大,在我未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于3月18日邮件发送新岗位报道通知,我邮件回复因原岗位尚在且本人业务完成达标为由明确拒绝本次调岗。但是公司单方面更改了我的钉钉名片以及打卡权限,我采用水印相机继续原岗位工作。3月28日公司再次与我协商调整至另一招商新岗位,与我原本销售岗位具有相关性,但工作地点与时间存在变动,或者按照劳动法二分之N的标准来解除劳动协议,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我是否有权利拒绝公司第二次调岗的要求并且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赔偿N加1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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