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婚姻家庭>咨询详情

男女方都是二婚(未领证),2023年7月经过相亲认识,12月办理了酒席,没有给女方彩礼,给了三金。往后男方每个月会把工资打钱给女方,自己留点生活费。但一直住在女方父母家。吃住几乎都是女方父母买菜,交水电费。办完酒席后女方收到女方亲戚给的5万左右的礼金,男方收到男方亲戚给的1万多的礼金。由于男方炒股,女方就存起来转账给了男方7万炒股。现在要分开,女方觉得男方的工资转账金额相当于返还女方转账的5万多,1万多本来就是男方的。还多3万多。女方觉得用于共同生活。不返还。愿意把三金返还。这样可以吗?能要回钱吗?

婚姻家庭江苏省-苏州市2025-03-24 23:40:06130*****931

分享

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35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未领证不存在婚姻关系。男方工资转账可视为共同生活花费,女方无需返还。女方给男方炒股的 7 万,如能证明可协商返还部分。三金可按约定处理。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回复于 2025-03-24 23:42:39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814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好,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需要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回复于 2025-03-25 04:26:07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067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用于共同生活的,那就退换不了
    回复于 2025-03-25 08:24:05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2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除非有同居、生育孩子、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形,否则没有登记结婚的须返还彩礼。
    回复于 2025-03-25 10:08:44 咨询他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