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退还原告未消费款8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3年12月31日与被告一办理身体项目,都是以微信和支付宝方式转帐,现被告一将店铺转让给被告二经营,并未通过书面/口头通知原告,(《转让声明是我3月7日发微信才得知店已转让》短信为证)。 2025年2月22日起,被告二单方要求原告在接受服务时每次加收30元手工费,否则拒绝提供服务。原告多次协商未果,二被告互相推诿责任。被告一作为合同相对方,未履行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告知义务,且未取得原告同意单方终止责任;被告二作为实际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增设收费项目,侵害原告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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