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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该合伙协议的分析及优化建议,分为法律风险提示与条款优化方向两部分: --- ### **一、法律风险提示** 1. **主体身份混淆风险** - 协议中提及成立「中山市霆轩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但表述为「合伙」,需明确企业性质: - 若为**有限责任公司**,需遵守《公司法》,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但协议中「退伙」「合伙财产」等表述与公司制度冲突(如公司股东退出需通过股权转让,而非“退伙”)。 - 若为**合伙企业**,需遵守《合伙企业法》,但协议中未明确普通/有限合伙人身份,且邹水轩作为负责人权限过大(需全体合伙人一致授权)。 2. **出资方式合法

合同纠纷广东省-佛山市2025-03-06 20:10:3017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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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邓伟律师
    月帮助127
    四川蜀国律师事务所
    具体情况介绍一下,有什么疑问。
    回复于 2025-03-06 20:12:08 咨询他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944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现在诉求是什么呢?咨询什么法律问题?
    回复于 2025-03-06 20:12:32 咨询他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0
    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5-03-06 20:18:50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22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协议存在企业性质与相关表述不匹配等问题。应明确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根据相应法律调整表述与规定,明确合伙人身份及权限,确保协议合法合规且符合各方意愿。
    回复于 2025-03-07 09:11:3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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