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生的时间及地 点 时间:2025 年 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3 月 6 日 目前的情况 我于 2 月 18 日入职该公司,当时签订的合同明确底薪为无责 4500 元。然而,在 3 月 6 日,公司单方面更改薪资制度,将底薪降至 3000 元,且变为有责底薪,每月进行考核并实行末尾淘汰制。由于公司这种擅自变更合同关键条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我当天便提出离职。但公司表示,根据试用期协议规定,试用人员入职未满一个月,按照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结算工资。 我的疑问或诉求 我认为此次离职并非我个人原因,而是公司擅自改变薪资待遇,与合同描述不一致所导致。所以我不认同。
劳动争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2025-03-06 13:24:1413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