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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位朋友一起去上班期间上班的两个月内吃饭买水等这些开销都是我们两个相互付钱,他没有的时候我付,我没有的时候他付双方皆是自愿,且双方都已满十八,拥有自我意识,回去之后因为这事他父母去派出所报案说我诈骗要求我把他两个月和我吃饭的这些开销付aa给他,说不同意就法院起诉我,我想了解一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任何违法行为?

其他贵州省-六盘水市2025-01-29 20:34:5219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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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618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既然双方自愿且都成年,这种共同开销不应被认定为诈骗。让对方拿出诈骗证据,不用理会不合理要求。若对方起诉,积极应诉说明情况即可。
    回复于 2025-01-29 20:39:4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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