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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早些时候房屋中介甲介绍乙承租丙的厂房,期间甲乙丙签订介绍合同,后因多种原因,乙丙不能顺利达成租赁协议,因此甲乙丙合同到期,解除中介合同,原租赁丙厂房的丁因经营不善及合同到期,结束于丙的厂房租赁关系,丙牵头促成乙丙的厂房租赁关系,现甲出来索要中介费,原因为其为一开始的介绍人 问1:这是否为中介成功,需要给当时设定的中介费? 丙理解甲的作用,也愿意给甲茶水费,但不是中介费,甲不服,欲上述至法院,然其可能怕败诉,现直接使用举办手段,举报环保,消防等多部门,干扰乙丙的正常生产, 问2:这是否可以认为敲诈,有什么建议?

合同纠纷福建省-厦门市2025-01-21 14:55:1618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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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朱绵绵律师
    月帮助96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需要根据甲乙丙丁四人的社会关系认定甲方在乙方承租厂房中是否起到作用。举报属于正常的权利,不存在敲诈的行为
    回复于 2025-01-21 15:00:57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056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不算中介成功,丙无需付中介费。甲的行为涉嫌敲诈,建议乙丙保留证据并报警,同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甲停止干扰并赔偿损失。
    回复于 2025-01-21 15:01:1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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