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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月底入职的法律咨询公司,公司主营担保解除、限高解除、征信修复等等业务,2024年7月初我作为网络推广及销售,成交了一单限高解除的业务,当时公司培训说解除后客户可以直接用身份证买票,所以我就跟客户是这么沟通的,客户付款了四万元,是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款项也是打到了公司对公账户,但是办理完成后客户只能用护照买票,单位领导一直推脱说要过段时间才能使用身份证,但是后来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公司主体人都跑路联系不上了,通过劳动仲裁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客户觉得业务没给他办成,要报警,但是我一分钱没拿到,工资提成也没拿到一分钱,请问这是我的责任吗?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经济金融江苏省-无锡市2025-01-04 13:44:5915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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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03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不是你的责任。你可协助客户收集证据,证明你仅为员工且未收款,让客户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追讨损失。同时你也可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工资。
    回复于 2025-01-04 13:48:5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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