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3年10月份入职,24年10月初提出离职,10月28日交接的时候,公司让签署离职申请表,里面有一项内容为,本人的工资、报酬、福利等待遇已经全部发放到位,本人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劳动争议和纠纷,放弃主张任何权利。同时约定11月份发放10月份工资及提成,但11月份发放工资时未支付提成,有聊天记录为证,同时有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证明,证明确实拖欠提成,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已申请仲裁要求支付10月份提成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申请书中那句话有什么不良影响,如果有影响如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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