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加盟保证金人民币 3000 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 2024 年 12 月 12 日起至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具体金额,可暂写估算金额如 10 元,庭审再精确计算]元);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12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就加盟被告旗下的“花小小新疆炒米粉”品牌事宜达成合意,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加盟保证金 3000 元。双方约定,该保证金用于确保原告在加盟经营过
合同纠纷云南省-保山市2024-12-17 17:05:3318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