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营电影院,有一台放映机甲。2019年3月,我向张某借款,并将甲转让给张某作为担保,但约定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我继续占有并使用甲。同年4月,我与王某签订类似的合同,再次将甲转让给王某作为担保,并继续使用甲。到了2020年7月,由于我未在还期限内履行债务,张和王分别向我要求返还甲,但我未作出回应。同年8月,王得知了我与张之间的合同,便将甲带回自己的住所。同年9月,张得知甲已移交至王处,逐向王请求返还。此时,王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合同纠纷山东省-青岛市2024-12-16 15:25:22182*****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