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营电影院,有一台放映机甲。2019年3月,我向张某借款,并将甲转让给张某作为担保,但约定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我继续占有并使用甲。同年4月,我与王某签订类似的合同,再次将甲转让给王某作为担保,并继续使用甲。到了2020年7月,由于我未在还期限内履行债务,张和王分别向我要求返还甲,但我未作出回应。同年8月,王得知了我与张之间的合同,便将甲带回自己的住所。同年9月,张得知甲已移交至王处,逐向王请求返还。此时,王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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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情况是这样的,中介把我们从湖南长沙骗到了湖北武汉,并且以高工价28每个小时,让我们签下了没有工价的合同,并且承诺给我们的来回车费报销也没有报销,当时答应给我们的补贴1000块钱也没有实施,并且对方现在一直以很忙,在忙的理由拒绝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