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傲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在入职前就规定一天上班11个小时,则每小时按十七元每小时的劳动报酬,周末不加班,一般每两周放休一天,每天上班11个小时都按17元每小时来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不愿意按工作日加班以1.5倍支付劳动报酬和休息日加班以2倍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我想知道他们这条规定是否在国家劳动法中属于合法的或者无效的,以及是否必须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 以及如果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会实行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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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双阳律师月帮助64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这种规定是不合法且无效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同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2.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3.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回复于 2024-12-15 00:06:57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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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实习期4000,这个月1号离职的,干了整整一个月,每个月发薪日是28号,一开始来的时候没有说薪资架构,现在突然多了一个活动费 宣传费 昨天强制我们签合同,我们都全程录的音,好在是她嘴上说了这个月不生效(也就是9月),这样的话我到28号能拿到4000吗,他不会给我乱给我扣活动费 宣传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