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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1月11号和小A签约了充电宝合作的合同,合同内容为小A付款一万元入驻我的门店,但是对方并没有把设备带来我们店里,并且在18号才给我打款,我在11月15号和小B也签了合同,并且达成实质合作,现在小A起诉让我赔付违约金3000元(合同内有的内容)和律师费3000元,这种情况我们没有实质合作,并且合同是以最新签订的为准吗?

合同纠纷浙江省-杭州市2024-12-09 16:03:2417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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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415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履行应遵循约定,若小A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提供设备,可能构成违约。同时,你与小B的合同已实质履行,可视为对小A合同的变更。对于小A的索赔,建议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考虑法律途径,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
    回复于 2024-12-09 16:10:10 咨询他
    • 用户追问: 2024-12-09 16:12:50

      按照合同法规定是以最新签订的合同为准吗,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帮我发下吗

    • 律师回复: 2024-12-09 20:48:20

      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你可以电话咨询或一对一咨询,把合同发我看下哦

  • 丁万昌律师
    月帮助10
    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
    你好,以最新签订的为准。。
    回复于 2024-12-09 16:16:07 咨询他
    • 用户追问: 2024-12-09 16:24:05

      如果对方的充电宝没有放在门店,只是打钱了,这样属于达成实质合作吗?

    • 律师回复: 2024-12-09 16:35:01

      合同签了,生效了,就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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