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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9月1日在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东原黄山大道东2栋11-1租了一套房子,通过到家了平台租的,然后合同附加协议写的是包含车位(原内容:租赁期间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停车位,但需要乙方自己缴纳车库管理费用),合同签完以后房东告知我没有车位,通过协商房东答应每月补贴我方200元,在二季度交房租的时候直接减房租,作为车位补偿,我方也同意了,然后我在同小区以300每月租了6个月的车位,在11月29日我支付房东二季度房租时,就扣除了当时约定的每月200元补贴,房东不同意,他没有收房租费用,他表示他提出的每月补贴200是从二季度开始,不同意补贴第一季度的600元,协商未果,房东属于违约吗?

合同纠纷重庆市2024-12-03 19:54:0319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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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03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房东未按合同提供车位,属于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房东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建议协商解决,若不成可诉讼。
    回复于 2024-12-03 20:11:35 咨询他
  • 占静律师
    月帮助527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若答应了,不兑现,违约
    回复于 2024-12-03 20:11:5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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