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11月21日下午17:56分在鲤城区新华北路开元盛世广场负一楼大润发超市购买了价值18.90的草莓,购买时仅能看到草莓表面状态,购买回家后,拆封保鲜膜发现草莓另外一面,多颗有发霉变质情况,为食品变质。 本人于21号当天在12315app平台进行投诉,受理单位为鲤城区开元市监所,本人在12315上的诉求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要求赔偿1000元。几番沟通后,今天上午开元市监所致电本人,与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一同与我在电话里协商,我提出让步,赔偿500元,大润发方面不肯,市监所认为调节无效后告知我会将该投诉进行终止调节,想请问该情况上诉法院的话应提交什么材料?
其他福建省-泉州市2024-11-29 13:06:44139*****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