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昨天下午我们公司发了关于休年假的公告,如下:年假制度调整: 为保障工作连续性和团队协作,2025年及之后年假将试行根据员工当年累计在职时长发放,届时年假发放后将不可短时间内一次性使用完,建议分散在全年内使用,以避免扎堆休假、来不及休假、无假可休情况。 试行公式:当前可享年假天数=当年累计在职月数×总可享年假天数÷10,当年累计在职月数以入职月份为基准。例:某员工2月份入职、预计当年总可享年假5天,当其6月份想休年假时,预计当时可享年假天数为(6-2)×5÷10=2天,实际可休年假天数需再扣除已休年假天数。 合法合规吗符合国家条例吗?我怎么维护自己的休年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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