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下产生的人身损害责任划分问题。情况:雇主A让B找人干活。B找了C。工作内容为切割钢筋。事发当日,C使用手持磨光切割机时发生意外,伤到眼睛。现阶段,医生诊断失明可能极大。我方为C某,目前已知:三人均为自然人,B某不是包工性质,只是叫人。C某是自带的磨光切割机,并且没有戴安全防护工具。现在想咨询1、B某方是否有责任。2、这个情况下,我方应主张三人的责任划分比例通常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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