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21年7月19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屋,租期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8 日。合同到期后,我们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但我继续租住该房屋并支付租金至2024年7月18日。 后来我因为个人原因不再继续租住该房屋,于2024年5月7日提前通知被告要求退租,并请求退还押金及剩余房租。然而,房东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我押金及剩余房租 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东应当退还我支付的押金及剩余房租
合同纠纷上海市2024-05-28 18:58:16139*****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