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咨询】 基本情况:男,88年生,中山某机动车检测站副站长/授权签字人。2026.10.16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拘,现处37天审查期。 案情:涉50余份报告。本人称仅走流程签字,无主观造假故意。 现状:老板、站长等同案均被押;老板家属已请律师团队为含涉事者在内的6人共同辩护。涉事者近日在押期间癫痫发作晕倒。 咨询问题: 1. 家属单独请独立律师是否必要?是否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和影响? 2. 针对“无故意”及“患癫痫”,如何争取不批捕/取保? 3. 如何界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切割责任?
刑事辩护广东省-中山市2026-10-21 09:21:06135*****263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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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月帮助626人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您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明知”所出具文件虚假以及所起作用,建议:1.尽快单独委托辩护律师——多人共同委托易产生利益冲突,独立律师可专注其个人情节、责任切割与羁押风险,并与共同辩护团队协调会见、阅卷;2.如涉事者患有癫痫等疾病,立即提交病历、发作记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主张羁押危及生命健康,争取变更强制措施;3.围绕其岗位职责、授权范围、是否实际审核、是否明知虚假、有无获利及所起作用展开辩护,强调仅按流程形式签字、非决策者,争取认定从犯或情节轻微,并考虑认罪认罚争取从宽。欢迎预约张律师一对一详细咨询。回复于 2026-10-21 10:18:08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