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9月24日骑电动自行车与A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A电动车轻微损坏,搭载的B小脚趾骨折以及手机掉落屏幕损坏。 事故由我负全部责任。 A电动车还未维修,费用尚未得知。B已住院做了手术,给小脚趾植入钢钉,我已垫付手术押金7000元。我已咨询医生,手术费用大概为8000元,术后可能要换药复查5次,两个月后恢复好了,取出钢钉大概要1000元。B手机虽然屏幕碎了,但是仍能正常使用。 今日,A突然提出要求我更换一部全新的手机给他,不接受维修方案。 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对方手术后医嘱要求全休2个月。那我需要赔付什么费用,金额大概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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