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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9月24日骑电动自行车与A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A电动车轻微损坏,搭载的B小脚趾骨折以及手机掉落屏幕损坏。 事故由我负全部责任。 A电动车还未维修,费用尚未得知。B已住院做了手术,给小脚趾植入钢钉,我已垫付手术押金7000元。我已咨询医生,手术费用大概为8000元,术后可能要换药复查5次,两个月后恢复好了,取出钢钉大概要1000元。B手机虽然屏幕碎了,但是仍能正常使用。 今日,A突然提出要求我更换一部全新的手机给他,不接受维修方案。 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对方手术后医嘱要求全休2个月。那我需要赔付什么费用,金额大概是多少?

交通事故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2026-09-29 16:39:36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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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52人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A要求换新手机不合理,手机能用,应赔维修费;维修费过高才按贬值价赔。 2、你全责需赔B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后续取钢钉复查费。全休两月,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证明按当地平均工资。除已垫付七千,预计还需一两万,具体看票据。 3、解决:让对方提供发票、医嘱、误工证明,协商或交警调解;不成让其起诉,你凭垫付凭证抵扣。别答应换新。
    回复于 2026-09-29 16:41:25 咨询他
  • 石辉军律师
    月帮助0人
    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
    你需要赔付的费用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如果构成伤残,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至于手机,原则上能修则修,如果损坏程度不大,其要求更换全新手机的要求不合理。以上仅供参考。
    回复于 2026-09-29 16:58:2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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