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我为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为杨。2021年我出资20万、担保人宋出资16万共同还清贷款,并非宋单方代偿。2021‑2026年6月期间宋从未向我主张过该16万,仅找过杨要钱。2026年6月宋才打电话向我催收,我回复让其找杨要、和我无关,通话中没有同意还款,通话还夹杂口角。2026年9月宋起诉我夫妻二人。 依据民法典192、195条,追偿权从2021年还款起算三年,2024年诉讼时效已届满。时效过期后的单方催收,在我未同意履行债务情况下,不能复活时效;宋仅向实际用款人杨催要,不对我产生时效中断效力。时效届满后即便一方放弃抗辩,效力不及于另一方。申请追加杨为第三人。请律师审核:本案时效抗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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