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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我为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为杨。2021年我出资20万、担保人宋出资16万共同还清贷款,并非宋单方代偿。2021‑2026年6月期间宋从未向我主张过该16万,仅找过杨要钱。2026年6月宋才打电话向我催收,我回复让其找杨要、和我无关,通话中没有同意还款,通话还夹杂口角。2026年9月宋起诉我夫妻二人。 依据民法典192、195条,追偿权从2021年还款起算三年,2024年诉讼时效已届满。时效过期后的单方催收,在我未同意履行债务情况下,不能复活时效;宋仅向实际用款人杨催要,不对我产生时效中断效力。时效届满后即便一方放弃抗辩,效力不及于另一方。申请追加杨为第三人。请律师审核:本案时效抗辩能

经济金融山东省-济南市2026-09-26 15:11:5015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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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37人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时效抗辩基本能成立。宋的追偿权自2021年还款日起算,三年至2024年届满。2026年6月才向你催收,你未同意履行,不能复活时效;其仅找杨催要,也不等于向你中断。 2、时效届满后你享有抗辩权,法院不主动适用,须你在一审明确提出。配偶若无共同借款或未共用款,也可抗辩。 3、建议:提交还款凭证、通话记录、宋向杨催收证据,书面提出时效抗辩;申请追加杨为第三人;若被判承担,再向杨追偿。
    回复于 2026-09-26 15:17:29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11人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的时效抗辩主张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2021年担保人宋代偿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从未向你主张过权利,2024年时效已经届满,后续的单方催收你也未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无法重新激活时效,且仅向实际用款人杨催收的行为不对你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你的时效抗辩大概率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同时你申请追加实际用款人杨为第三人的诉求也具备合理的事实依据。
    回复于 2026-09-26 16:32:2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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