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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6日19时许,原告舅舅因低保问题前往岳普湖县色也克乡尤库日色也克村村委会反映情况。当日白天,原告舅舅虽见到原告,但未将相关诉求告知原告。原告因此事心生不满,遂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被告态度恶劣,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原告随后删除了被告的微信好友。 此后,被告因前述争执心生不满,在单位工作群中公开提及原告曾被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抑郁症的病情信息。原告该病情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病情信息在同事工作群中传播,导致原告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精神遭受极大痛苦,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人格尊严亦受到侮辱。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隐私

侵权维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2026-09-25 11:42:5816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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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48人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 抑郁症诊断信息属于私密健康信息,被告未经同意在工作群传播,已涉嫌侵害你的隐私权。 2. 先要求其立即删除、停止传播,并在群内澄清道歉;同时向单位投诉,要求处理。 3. 保存群聊截图、录屏、证人、诊断材料等证据。若精神损害严重,可起诉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 4. 协商不成,可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报警。
    回复于 2026-09-25 11:45:1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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