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25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大治市转盘正常合规通行,全程匀速行驶、规范通行、无违规超车、无抢道、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運行状态合法合规。 事放发生时,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鼓盘弯道路段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通行距离,违规近距离通行,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检,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产生医疗费、车辆检测、维修相关费用。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出灵《道路交通半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木次电动车相撞事故负同等责任。 本次事放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为处理事放、修复车辆,误工费、共计产生检测鲜修安用1000元。事放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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