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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5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大治市转盘正常合规通行,全程匀速行驶、规范通行、无违规超车、无抢道、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運行状态合法合规。 事放发生时,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鼓盘弯道路段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通行距离,违规近距离通行,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检,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产生医疗费、车辆检测、维修相关费用。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出灵《道路交通半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木次电动车相撞事故负同等责任。 本次事放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为处理事放、修复车辆,误工费、共计产生检测鲜修安用1000元。事放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被

交通事故湖北省-黄石市2026-09-08 21:24:16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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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15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事故认定同等责任,赔偿先由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各担一半。 2、凭医疗票据、维修费发票、误工证明等证据,向被告主张赔偿;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3、注意诉讼时效三年,从受伤或定损之日起算,别拖过期了。 4、建议整理好事故认定书、费用凭证,先发书面催告函,再决定是否起诉。
    回复于 2026-09-08 21:30:0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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