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当天下午6点左右,我驾驶一辆非机动车与对方的同样非机动车相撞,由于当时联系不上对方家属,所以我在事故发生当晚先替对方垫付了2500元的医药费; 2026年1月15日,我当地的交警队已经完成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证明,对方主责,我次责。 事故书上已经写明:【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并未写明我作为次责方是要承担30%还是40%; 主责方突然在2026年8月16日下午3点多,打电话再次问我要钱,理由是我出的两千多块钱不够干什么,她治了一万多块钱,想要我再次赔偿,我只回复了对方,让他们起诉我,法院怎么判我就赔,请问如果对方上诉我应该怎么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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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无接触事故的法律问题,对方是老人骑着电动三轮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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