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O项目联合体之间的协作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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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1014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EPC+O项目联合体各方需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设计、施工、运营全周期的分工边界、费用分摊、利润分配比例,对外就项目全部义务向招标人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同时要约定内部过错追偿机制、共管账户资金规则,避免后续出现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纠纷。回复于 2026-08-09 16:54:46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6-08-09 16:58:49
EPC加O的项目, O牵头, O为运营方,项目施工过程当中可不可以由运营方来收取甲方的工程款,然后再由运营方支付材料款、劳务工、劳务费、工资可不可以由牵头方跟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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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6-08-09 17:00:28
如果招标文件、联合体协议、甲方主合同明确授权O运营牵头方代收工程款、对外签约,则可由运营方收取甲方工程款,再对外支付材料、劳务款项;但运营方本身若无工程总承包相应资质,不能以自己名义直接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应由EPC总承包主体签订施工类分包,运营擅自签施工合同会面临合同无效、责任不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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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追问: 2026-08-09 17:03:01
如果说牵头方不作为的情况下,呃,是不是可以由甲方将直接将工程款拨付至牵头人的账户,由牵头人去跟主材主要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还有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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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6-08-09 17:07:06
牵头方不作为,甲方也不能单方面临时变更付款路径,只有在EPC主合同、联合体协议事先书面约定工程款付至牵头方账户,才可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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