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写了我给女方10万元,车子归我,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离婚三年后发现前妻在离婚前四个月在邮政储蓄存了15万元,离婚时我不知道有这笔钱。我现在能起诉她要求分割这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吗
婚姻家庭湖北省-武汉市2026-07-15 16:37:56189*****158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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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丽丽律师月帮助0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前四个月存入的15万元,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笔存款在离婚协议中未被提及,且你当时不知情,符合“隐匿财产”的情形,因此你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 诉讼时效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为三年,自“发现”该财产之日起计算。只要能证明“发现时间”在三年内(例如通过银行流水查询记录、与前妻沟通录音等),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回复于 2026-07-16 13:06:26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