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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医院的一个课题组签订协议书,签署甲方是课题组负责人,不是医院,职位是科研助理,协议约定试用期四千一个月,转正五千已包含五险一金(个人自行购买),现试用期18天询问工资发放事宜,招聘人员告知我,需要个人去缴纳社保和养老保险,凭借缴纳凭证去报账,才能发工资,本人如何维权

其他云南省-昆明市2026-06-19 01:03:1718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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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80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不能转嫁给劳动者个人。 其次,关于工资发放问题,试用期工资也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缴纳社保为由,拒绝发放工资。 解决方案如下: 1. 你可以先与课题组负责人或者医院的人事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保,你个人不应承担这部分费用。 2. 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会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同时,你也可以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如协议书、工资约定的证明等,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6-06-19 01:08:1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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