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刑事辩护>咨询详情

A公司和各地方的公司合作一起做B公司的票据,地方公司招聘业务员让客户将资金打入A公司的账户,A公司每周将客户所有资金打到B公司账户,B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现在B公司出现兑付困难,A公司法人以非吸罪被逮捕,A公司做的不是票据融资吗?况且每周都把客户的资金都打到了B公司,为什么还定非吸呢?

刑事辩护河北省-秦皇岛市2026-06-05 08:06:09166*****621

分享

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98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复杂。首先,票据融资本身是一种金融行为,但关键在于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或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客户等行为,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资金每周都打到了B公司,但如果A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比如没有明确告知客户资金用途、风险等,或者超出了正常业务范围,就可能被认定为非吸。 解决方案方面,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详细梳理整个业务流程,查看是否有违规操作。同时,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如果A公司确实有合法的业务基础,也可以考虑通过合规整改,争取恢复正常的业务运营。
    回复于 2026-06-05 08:12:18 咨询他
  • 张颖律师
    月帮助495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从你描述看,A公司虽称做票据业务,但若未取得金融许可且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每周转款给B公司不能当然排除非吸嫌疑,关键看资金归集方式、宣传对象、兑付承诺等实质特征。司法实践中,以票据为名行集资之实的案件不少,是否构罪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尽快委托律师阅卷,重点核查资金流向、合同约定和业务员话术。
    回复于 2026-06-05 08:47:22 咨询他
  • 崔红艳律师
    月帮助130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刑法处罚的是“吸收资金”这个行为。是否将资金转给B公司,只影响资金的最终去向和犯罪后果,但并不改变A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一行为的非法性质。如果票据融资只是一个业务外壳,实际进行了资金归集的行为,同时满足“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就有可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还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分析。
    回复于 2026-06-05 09:33:34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47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条件。A 公司虽将资金转给了 B 公司,但如果其行为符合上述要件,即使形式上看似票据融资,仍可能构成非吸罪。
    回复于 2026-06-05 10:14:03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737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业务不影响A公司非吸的行为定性
    回复于 2026-06-05 10:37:07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803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刑事辩护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