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婚姻家庭>咨询详情

未抚养子女一方,其本人是自由职业者,现找到一家外包人力派遣公司入职offer,而后六个月做失业登记,以此来要求降低抚养费,如何应对?

婚姻家庭湖北省-武汉市2026-04-22 17:24:42139*****720

分享

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746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 ,这个不支持降低抚养费的。抚养费的标准应当以其月平均工资或者月平均收入水平计算的 。临时收入变化并不影响抚养费支付。
    回复于 2026-04-22 17:26:31 咨询他
  • 崔红艳律师
    月帮助222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对方以此不支付抚养费,可以起诉对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的。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回复于 2026-04-22 17:28:03 咨询他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321
    湖北理元理律师事务所
    您好,先按照以前的要求支付。若对方起诉变更,再根据孩子的消费水平,证明
    回复于 2026-04-22 17:28:11 咨询他
  • 张菁律师
    月帮助210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收入。
    回复于 2026-04-22 20:10:01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440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可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失业证明、收入明细等材料,核实失业及经济状况是否属实,若其无法证明因失业导致经济状况长期显著减少,或存在隐瞒收入等情况,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由,向法院主张不予降低抚养费。
    回复于 2026-04-23 07:35:45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798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降低抚养费不应乙方的支出能力作为合理理由。
    回复于 2026-04-23 07:46:40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859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回复于 2026-04-23 11:49:26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424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复杂,不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首先,抚养费的确定是基于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如果一方故意通过失业登记来降低抚养费,这并不符合法律精神。可以收集对方实际收入的证据,比如之前的收入证明、纳税记录等,证明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其次,如果对方确实是因为工作变动导致收入暂时降低,可以协商调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或金额,但这种调整应该是合理的,不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确定抚养费。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回复于 2026-04-23 18:46:07 咨询他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157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问题重述】未抚养子女一方原为自由职业者,现获外包公司入职 offer 却计划做失业登记,试图以此降低抚养费,您询问如何应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85 条: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 49 条:抚养费根据子女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分析建议】对方有工作能力却故意失业登记,属于恶意规避抚养义务。法院审查抚养费变更时会考量实际收入能力,而非仅看失业登记状态。入职 offer 可证明其有稳定收入来源。 【行动指引】1)收集对方入职 offer 证据(如有);2)向法院提交对方有工作能力的证明;3)主张对方恶意降低收入不应支持抚养费减免;4)如对方起诉要求降低,积极应诉并提供其收入能力证据;5)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对方实际就业情况。
    回复于 2026-04-29 11:22:08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962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婚姻家庭类型活跃律师

婚姻家庭最新咨询

我也要提问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